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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购公房上市登记领证
信息来源:市场网  08-4-28 9:24  浏览:158
(一)办事程序:
至测绘窗口委托测绘配图、至评估窗口委托评估
→至房地产档案馆出具上市房联系单
→领取配图、评估报告后至总服务台查验书证并取登记号
→凭号至窗口登记
→至税费结算窗口交费
→至财政局契税征管所缴纳契税
→回原窗口领取收件收据
→到领证日期凭身份证明及收件收据领证
(二)申请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材料:
1.房屋登记申请书;
2.买卖双方及配偶身份证明、婚姻状况证明(核对原件,收复印件);
3.房产证(原件)、土地证(核对原件,收复印件);
4.房产买卖协议;
港澳台及非中国国籍自然人、法人或其它组织购房的,买卖协议须公证,个人购房者还需提交国家安全部门备案证明;
5.转让方家庭户口簿(核对原件,收复印件);
6.已购公房上市查档联系单;
7.销售发票;
8.契税完税证明;
9.房屋所有权证配图;
10.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。
向银行贷款购房,一并办理他项权证的,提交下列材料:
1.房屋登记申请书;
2.贷款抵押合同;
3.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。
(三)友情提醒:
1.审查中如发现转让方有超标购置房改房的,纠错补差后方可办理登记;
2.转让人需提供具有第二住所及不再申请廉租房的承诺;
3.申请书、委托书等可在总服务台索取或网上下载;
4.申请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明亲自到场办理登记及领证;
5.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场登记或领证,需要委托他人办理的,须出具有效的书面委托书;
自然人委托出售房产的,委托书须公证;同时提交出让方不再申请廉租房的声明公证;
港澳台人士委托的,委托书须公证;
非中国国籍自然人委托的,委托书须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(领)馆或该国驻中国使(领)馆认证;
6.出售未成年人的房产的,须提交经公证的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;
购房人为未成年人的,须提交监护关系证明。
7.转让非住宅、非普通住宅及取得未满五年的普通住宅时需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;
转让非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时需交纳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。
(四)税费项目:
转让方承担:交易手续费、合同印花税、营业税等。
受让方承担:契税、登记费、交易手续费、合同印花税、配图费、权证印花税。
(五)服务时限:自受理登记后7个工作日办结
(六)服务电话:
总服务台:82715396           受理登记:82729296
投诉电话:82724370、82757022 交费领证:82712869
委托测绘、评估:82712872

欢迎提供新闻线索:电话 83401107 (责任编辑:卞冯艳)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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